五十歲街頭藝人蘇春就被控阻街,早上東區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表示,被告的行為是行使《基本法》中,市民享有文學藝術創作自由的權利,他的表現並無對其他行人構成危險及不安,只是與眾同樂。裁判官又說,行人專用區的定義,不應該只是讓行人行走,應容納其他文化交流活動,就算造成阻礙,都是在合理及可接受的範圍。 事發在今年四月六日,被告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行人專用區表演雜技,被警員票控阻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