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歲街頭藝人蘇春就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表演雜技,被控阻街;東區法院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警方表示尊重法庭裁決。裁判官說,被告表演是行使《基本法》中,文學藝術創作自由的權利,只是與眾同樂,亦無對行人構成危險;又指行人專用區不應只是讓行人行走,應容納其他文化交流活動。蘇春就對裁決感到鼓舞,指放下了心頭大石。他說,表演是要為市民帶來歡樂,希望市民多包涵,並期望政府及警方配合。 事發在四月六日,被告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行人專用區表演雜技,被警員票控阻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