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四十七歲、有四名子女的廚師,被控在07至09年間,三度與年僅十三歲的幼女亂倫,被告承認三項亂倫及一項非禮罪,在高等法院被判監六年九個月。女受害人為父親寫求情信,指已原諒他,又指父親一向很關心子女及勤奮工作,不希望因事件破壞家庭關係。 法官判刑時指摘被告,藉著女兒處於脆弱位置,以及對他的依靠,迫使女兒就範,為滿足一己私慾,破壞與太太多年辛苦建立的家庭,行為卑劣及可恥。量刑起點為九年,原本認罪可減刑三分之一,但被告一度改變主意,企圖不認亂倫罪而被法官拒絕,所以將減刑幅度縮減為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