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市民投訴,向財務公司借取四萬元循環貸款,還款三期後,希望提早清還所有款項,發現財務公司收取相當於七期利息總和的罰款,總共七千元。公司表示,合約訂明在承諾期限前還款,會罰餘下期限利息總和;協助的區議員鄧家彪表示,財務公司屬於銀行業條例監管的接受存款公司,不受放債人條例監管,令公司可收取提早還款的罰息或手續費,建議修訂銀行業條例,杜絕漏洞。 金管局發言人說,接受存款公司雖然豁免遵守放債人條例,可以自由釐定利率,但根據銀行公會推出的銀行業守則,規定機構不可收取超過放債人條例的利率水平,機構亦應該致力確保貸款申請人,明白貸款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