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市民W接受變性手術,由男變女後,由於出世紙所寫性別仍然是男性,未能同另一名男子結婚,W申請司法覆核,在高等法院敗訴,兼付堂費。代表律師說,W對裁決感到失望,但不會放棄,將提出上訴。律師指,W認為自己並非追求同性婚姻,要求跟其他女性有同等對待。 法官張舉能在判詞指出,雖然申請人已經完成變性手術,但不能改變生理上仍然是男性,如果與男性結婚,仍然被視為同性婚姻。政府容許申請人更改身份證的性別為女性,是為了提供生活方便,不代表容許她與男性結婚。 法官又說,雖然社會現時更接納及同情變性人,但根據目前狀況,仍未有足夠理據,支持改變憲法,而婚姻問題是關乎社會及法律的議題,不應該由法庭單獨決定,應該由政府及立法會作出考慮。法官希望政府不要視今次的案件為完全勝利,應該再向公眾諮詢,有關性別認同、性取向及同性婚姻等敏感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