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醫院一名醫生.入稟法院要求裁定醫委會對他的聆訊無效,獲判勝訴。高院法官指,醫委會轄下的健康委員會進行聆訊時,不准申請人聘請律師代表是違憲;而申請人在聆訊中的作答可能對他不利,若有律師代表,可能會即時阻止他作答,由於他的供詞直接影響委員會的判決,所以裁定委員會的做法不公平。 入稟狀指,申請人患有廣泛性焦慮症,兩年前在醫院內,為自己注射麻醉藥後昏迷。醫委會的健康委員會其後對他展開聆訊,但禁止他聘請律師代表,他提出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