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銀行女經理,冒客戶簽名,代購入20萬元雷曼迷債,被判入獄四個月,她上訴要求減刑得直,高院法官指案件特殊,不必判處監禁,先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下月中判刑。 三十三歲被告,案發時是大新銀行的金融服務經理,零八年四月,向一名中年女客戶推銷迷你債券,事主口頭答應購買20萬元迷債,但未有簽署作實。事主其後收到認購確認書,及二千五百元迷債利息。美國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在同年九月倒閉,女事主翻查認購文件,發現多個偽冒簽署後報警。法官接納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為懶惰及愚蠢而犯案,因為忘記要求客戶簽署而在截數日之前偽冒簽名。法官亦相信被告當時已打算離職,並非為賺取佣金而犯案,亦無意令銀行及客戶損失,認為毋須判被告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