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五十一歲無業男子,承認以利誘方式,性侵犯九歲親生女兒,及兩名分別九歲及十一歲的女童,高等法院裁定被告八項與十六歲女童作猥褻行為,以及一項非禮罪名成立,判監六年。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無道德,若事件不是女兒向社工透露,被告會繼續犯案,而心理報告顯示,案件對其中兩名女童帶來長久心理創傷,要判阻嚇性的刑罰,以反映社會對這種罪行的反感。 被告過去有藏毒及偷竊案底,九七年結婚,育有兩名女兒,去年五月離婚,他被控前年五月起,至今年三月,在天水圍的寓所,性侵犯女兒,之後又要求女兒介紹其他女童到家中,乘機性侵犯她們,事後每次給予女童五十至八十元作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