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四十三歲運輸工人,承認在00年至06年間,多次性侵犯同居女友一對未成年子女,在高等法院被判監十一年三個月。法官判刑時說,被告身為兩受害人的繼父,嚴重違反誠信,利用兩人年幼無知犯案,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反映公眾對案件的不恥及憎厭。法官表示,心理報告指,兩受害人自我形像低,其中女受害人更有抑鬱徵狀,案件對兩人有深遠影響,加上被告起初不肯認罪,並提出上訴,令案件要重審,因此即使被告後來認罪,亦只獲減刑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