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藉詞驅鬼誘騙強姦少女案四項控罪成立囚11年
本地
發佈時間 2010-11-30 16:52 最後更新時間 2010-11-30 17:06
五十三歲男司機藉詞驅鬼,誘騙少女強姦的案件,高等法院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四項罪名,包括虛假藉口促使他人性交及一項強姦罪名成立,判監十一年。法官斥責被告,利用事主無知和迷信,與她進行非法性行為,並於短時間內重犯,故拒絕辯方律師求情,將三項虛假藉口促使他人性交罪,同期執行。法官又指,被告不認罪,所以無減刑理由。
被告周錦華,去年三月經朋友介紹,認識十九歲有學習障礙的女事主,被告指事主身上有鬼,又訛稱自己懂法術可替她驅鬼。被告在去年三月至五月期間,三度藉驅鬼為名,誘騙事主到天水圍住所性交,事後每次給對方二百至三百元,被告之後藉詞兩度相約事主吃飯,先後在住所及龍鼓灘的私家車上,將對方強姦,事主在第二次遭強姦後報警,將被告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