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隊划艇代表陳學殷,涉嫌勒索富商X先生三百萬元,陳學殷在區域法院自辯時承認,曾經跟X先生兩度發生性關係,每次獲得二千元利是,其後X先生再要求有親密行為,陳學殷拒絕,指自己不是妓女,X給予她一千元打發她離開。陳學殷說,當時感到很憤怒,認為X早前答應照顧和幫助她,是欺騙她,因此不停致電及寫信,在最後一封信要求三百萬元,只是希望迫使對方見面,解釋清楚關係,又指信中的銀行戶口號碼欠缺一個數字,她從沒想過要錢。

控方質疑陳學殷,只希望X在經濟上照顧她,陳學殷否認,指X很關心她,相信X愛她及會照顧她。陳學殷作供時不斷飲泣,更一度提及X先生的姓氏,被法官警告。雙方律師下周一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