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物流公司東主,行賄兩間物流公司的職員,以獲取生意;又向核數師作出虛假陳述以瞞稅,被廉署拘控。被告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三個月。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犯了嚴重的貪污罪行,須判處他入獄。 四十五歲被告,在零三至零九年間,分別向兩間物流公司的職員,提供超過二十萬元賄款,作為得到生意的報酬。他又在零六至零八年間,向三名核數師作出虛假陳述,提交近一百三十張虛假收據,以降低公司的應課稅盈利,成功瞞騙逾十五萬元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