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引入酒後駕駛三級制,即「飲得愈多、罰得愈重」;司機體內酒精含量,若每一百毫升呼氣有66微克以上,便屬最嚴重的第三級違例,首次定罪可以罰停牌最少兩年,重犯就最少罰停牌五年;鄭家富提出司機酒精含量超標兩倍,以及對重犯者重罰終身停牌的修訂,則不獲通過;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指,引入三級制刑罰信息明確,相比其他地方,本港刑罰亦屬嚴厲。

另外,條例又規定,危險駕駛的司機,如果被發現體內含有K 仔等六種違禁藥物,刑罰會增加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