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改紀律部隊法例,容許違規人員聘用律師出席紀律聆訊,訂明聆訊程序須擬備書面及錄音記錄,另外,違規人員可以向審裁小組作最後發言,但在無合理解釋下缺席,聆訊仍會繼續。當局同時建議,由公務員事務局長取代警務署長,行使委任審裁小組人員的權力。公務員事務局計劃明年年中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