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鑼灣鬧市去年十二月高空投擲通渠水案,廿四歲無業青年,因意圖嚴重傷人罪,今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十三年。法官判刑時說,被告選擇星期六晚十時,在行人專區犯案,是刻意傷害陌生人,法庭要發出訊息,絕不容忍這類罪行,因此要判阻嚇性刑罰。法官指被告無精神失常,只是有人格障礙,清楚知道自己當時在做甚麼;相信被告是看到旺角淋腐蝕性液體的報道,有樣學樣,宣洩自己的不快。被告去年十二月在駱克道淋潑腐蝕性液體, 令六名途人受傷。控辯雙方又在庭上透露,審訊期間曾有自稱擲過鏹水彈的人接觸過被告,表示支持他,已轉交警方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