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四十七歲女子,向同住一屋的十六歲少年潑鏹水,令對方下鄂被灼傷留有疤痕。被告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潑腐蝕性液體罪。雖然精神報告顯示,被告有精神分裂及幻聽徵狀,建議她接受四個月的住院精神治療,但法官認為,被告既然病情嚴重,無理由接受短期治療,擔心她會重犯,要求辯方向醫生確定治療時間,將案件押後至本月廿八日宣判。法官亦關心現時本港,太容易購買到高濃度鏹水,以致近年發生多宗鏹水傷人案。 案發在今年二月,事主在紅磡住所,見到女被告蔡秀卿,在他的房間外淋鏹水,事主喝止時,被人潑鏹水,被告後來被警方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