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國務院布新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指十二年前發出的規定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決定修訂,要求各級領導,要將落實廉政建設責任制,作為重要任務,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 規定列出有七種情況要追究責任,包括抵制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對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疏於監督管理、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放任及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規,情節如果嚴重,領導官員會被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如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