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八十一間私營骨灰龕場資料,當中五十二間被列入表二,即是不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或城市規劃規定,又或者非法佔用政府土地。 其中被指地契不准許作骨灰龕場的沙田孝思園回應指,他們的地契列明可作鄉村式發展用途,而本港法例寫明,骨灰不屬於人體遺骸,因此不認為他們有任何違規情況,認為應交由法庭裁決。龕場又指,雖然發展局早前已表明並非為私營龕場評級,但認為今次分類會誤導公眾,又強調若法院裁定他們是違規經營,要中止營業,一定會全數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