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調查兩宗市民對水費偏高的投訴時,發現投訴人的水錶同他人調換。其中一個投訴人指,一個空置了近半年的單位,被要求繳交九百元水費,但發現水費單上的編號和實際水錶編號不同,於是向水務署投訴。公署調查後發現,負責安裝水錶的承辦商,96年向水務署提交錯誤水錶編號,但署方一直未發現有問題。 另一宗個案,投訴人住戶人數減少,但發現水費沒有相應下降,向署方投訴後,才發現水錶編號跟樓下單位調換,實際應繳的水費獲得減半。公署調查發現,是由於承辦商抄錯水錶編號,但水務署未有核實資料。申訴專員黎年表示,政府部門外判服務時,不應將責任同時外判,應該跟進承辦商服務質素,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