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四十八歲項目經理,五年間虛報捐款四十萬,逃稅一萬六千多元,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判刑時說,逃稅是嚴重罪行,應該即時監禁,但考慮被告認罪,已清繳稅款,而且已被還押十四天,判處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被告在零三至零八年期間,申請慈善捐款扣稅合共四十萬元,佔薪俸入息總額約兩成,但稅局調查發現,他只是捐了兩筆合共二百元的認可慈善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