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聲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四十七歲女子,早前承認用通渠水,淋向同屋一名十六歲少年。辯方今早在高等法院求情,指兩份精神報告,都建議將被告送入小欖精神病院治療四個月,然後由青山醫院的醫護人員決定是否讓她出院,以及接受每年一次的跟進檢查。不過法官質疑建議是否足夠,指被告所犯罪行嚴重,關注會否對公眾構成危險。被告蔡秀卿,今年二月六日,在紅磡環順街一個分租單位,不滿被十六歲男同屋住客指罵,向對方淋通渠水,令對方的面、頸及手部受傷,要留院接受治療十六日。男事主至今額頭及面頰留有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