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聲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四十七歲女子,早前承認用通渠水,淋向同屋一名十六歲少年。在高等法院判入小欖精神病院四個月。 被告蔡秀卿,今年二月六日,在紅磡環順街一個分租單位,不滿被十六歲男同屋住客指罵,向對方淋通渠水,令對方的面、頸及手部受傷,要留院接受治療十六日。男事主至今額頭及面頰留有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