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四十七歲女子,早前承認用通渠水,淋向同屋一名十六歲少年。在高等法院判入小欖精神病院四個月,隨後要轉去青山醫院繼續接受治療,由醫生決定出院時間 。法官指,被告所犯罪行嚴重,由於她有嚴重精神病,可減輕刑責,不過,她有暴力傾向,日後需要符合條件才可重回社區。 被告蔡秀卿,今年二月六日,在紅磡環順街一個分租單位,不滿被十六歲同屋男住客指罵,向對方淋通渠水,令對方的面、頸及手部受傷,要留院治療十六日。男事主至今額頭及面頰留有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