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七十二歲市民,不滿破產管理署徵收高昂的資產受託人費用案件,提出上訴,獲上訴庭裁定得直,破管署要將處理破產事宜收取的費用,由原來的230萬元,大幅調低至7萬元。上訴庭批評,有關收費無理,法官又說,法庭過去已曾就一些案例,批評破管署收費不合理,但署方一直無改善。 姓孫的上訴人,擁有2700萬元資產,他在07至08年間,因拖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約八萬元商舖管理費,被對方成功在前年申請破產,他後來還清款項,並以有足夠抵押為理由,成功撤銷破產令,但他不滿當局,事後要向他收取巨額處理破產事宜的費用,入稟要求下調收費,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將收費減至150萬元,但雙方不滿裁決,分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