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七十二歲市民,不滿破產管理署徵收高昂的資產受託人費用案件,提出上訴,獲上訴庭裁定得直,破管署要將處理破產事宜收取的費用,由原來的230萬元,大幅調低至7萬元。上訴庭批評,有關收費無理,法庭過去已曾就一些案例,批評破管署收費不合理,但署方一直無改善。破產管理署表示,正研究判詞,強調是根據破產條例收取法定費用。專攻破產申請的律師黃鶴鳴表示,破產個案大多屬於簡單,處理程序較少及公式化,但破管署收費不合理,甚至比欠債金額高,對申請人不公平。 上訴人擁有2700萬元資產,他在07至08年間,因拖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約八萬元,被對方成功申請破產,他後來還清款項,撤銷破產令,但不滿當局事後收取巨額處理破產事宜的費用,入稟要求下調收費,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將收費減至150萬元,但雙方不滿裁決,分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