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七十二歲市民,不滿破產管理署徵收高昂的資產受託人費用案件,提出上訴,獲上訴庭裁定得直,破管署要將處理破產事宜收取的費用,由原來的230萬元,大幅調低至7萬元。上訴庭批評,有關收費無法無天,法庭過去已曾就一些案例,批評破管署收費不合理,但署方一直無改善。破產管理署表示,正研究判詞,形容這一宗是特殊案件,強調是根據破產條例收取法定費用,若破產人對費用感到不滿,可根據條例向法院申請減免。至於以有收費案件補貼其他無收費案件做法,署方指完全符合與政府部門收回成本的政策。 上訴人擁有2700萬元資產,他在07至08年間,因拖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約八萬元,被對方成功申請破產,他後來還清款項,撤銷破產令,但不滿當局事後收取巨額處理破產事宜的費用,入稟要求下調收費,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將收費減至150萬元,但雙方不滿裁決,分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