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社工李國華,在雲南辦孤兒院期間,性侵犯山區女童,早前被裁定非禮、及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行為等五項罪名成立,今日在高等法院,判處監禁八年。 四十九歲的被告李國華,因為患小兒麻痹症而不良於行,他曾在社署擔任社工,零三年在本港成立兩個慈善組織,並在雲南西雙版納開辦孤兒院,期間先後性侵犯兩名女童。今次是本港首宗引用新修訂條例,起訴在境外犯案被定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