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社工李國華,在雲南辦孤兒院期間,性侵犯山區女童,早前被裁定非禮、及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行為等五項罪名成立,今日在高等法院,判監八年。法官指案情極其嚴重,其中一名受害女童,被侵犯時只得十四、五歲,雖然證供說女童有採取過主動,但法庭需要保護心智未成熟的人,又批評被告,在其他院童面前肆無忌憚犯案,是違反設立孤兒院的信託,跨境犯案亦損害本港慈善事業的名譽。法官批評被告無悔意,控制慾強,心理報告指他重犯機會屬中至高等,今次的罪行,是他以往從事社會服務工作都彌補不了。 四十九歲的被告李國華,因為患小兒麻痹症而不良於行,他曾在社署擔任社工,零三年在本港成立兩個慈善組織,並在雲南西雙版納開辦孤兒院,期間先後性侵犯兩名女童。今次是本港首宗引用新修訂條例,起訴在境外犯案被定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