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無業男子,多次潛入理工大學,盜竊手提電腦、手提電話及相機,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盜竊罪名成立,判監三年。 被告在零九年至一零年,先後七次潛入理工大學,偷走四部手提電腦、兩部手提電話同一部相機,而閉路電視亦拍得被告曾經出現在案發現場,警方後來在理大附近,截停被告搜查,在他的袋中搜出賊贓,在警誡下,他承認已變賣四部手提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