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進行諮詢後,修訂草案內容,擴大豁免披露的範圍,建議如果上市公司,被香港以外的政府或執法機關,禁制發布消息,亦都可以豁免披露。草案提出,公司知道敏感資料後,要在合理可行範圍,盡快向公眾披露,亦都修訂為要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盡快披露。

草案亦訂明,只有董事及高層人員,要對披露負責,不涉及中層人員;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最多可對公司或董事,罰款八百萬元。當局計劃在2010至2011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及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由證監會負責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