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審議《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加入新條文,訂明候選人必須要在一千二百人的選舉委員會,取得六百票以上,才可以當選,否則會安排另一次選舉。公民黨的吳靄儀批評,候選人取得過半數票當選本來是一個好原則,但提名上限的修正案被否決,令當選制度變得虛偽無比。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表示,相信每名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都有足夠代表性,若出現候選人得票不足六百票而要重選,當局已預留足夠時間,有信心可依法產生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