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恆生銀行前高級經理,挪用客戶資金,在地方法院承認欺詐、盜竊及洗黑錢罪,被判入獄3年8個月。法官斥責被告貪婪,為求工作有突出表現,利用職權任意調動客戶資金,損害銀行名譽,亦打擊客戶的投資信心。而犯案期長達一年,顯示他是有策略地犯案。34歲被告,為達到公司的季度目標,在零七年至零九年期間,假冒五名客戶簽名及使用虛假文件,私自為客戶安排基金投資、購買結構性產品,涉及一千四百萬元。另外,他又先後六次在未獲授權下,將客戶戶口的五十多萬元,私自轉帳至胞妹及自己的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