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為平衡僱主及外傭之間權益,不適宜為外傭訂立試用期,現時僱傭雙方均可以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終止合約安排,已有足夠靈活性。 張建宗書面回覆立法會提問時表示,即使設立試用期,僱主支付外傭的旅費、簽證費和核實費開支不會減少,但外傭要承擔試用期的風險以及相關費用,有機會因未能通過試用而蒙受損失,影響外傭來港工作的意欲,令僱主減少選擇;試用期亦有可能導致不獲聘的外傭,因欠缺旅費而滯留本港,政府有可能要動用公帑,將外傭遣返原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