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前保安部主管索「利是」判囚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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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11-04-28 20:30 最後更新時間 2011-04-28 20:30
一名私人屋苑前保安部主管,在農曆新年期間,向一名下屬,索取「利是」,作為在工作上優待她的報酬,早前被廉署拘控,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暫委裁判官指,被告所犯的貪污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監禁刑期。五十七歲的被告,受僱的公司,案發時為粉嶺牽晴間做物業管理;他的工作,包括編排屋苑所有保安員的每日當值表。他在去年農曆年初二,將一名原本在露天崗位值班的女保安員,派駐大廈電梯大堂,做「固定崗位」工作,之後向對方索取二十封「利是」,過程被一名公司技術員聽到,揭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