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十七歲中學生,為賺快錢從內地販運K仔入境,在高院被判入獄四年零十一個月。法官接納被告受他人引誘,但他明顯為錢犯案,年輕並非求情因素,考慮他曾經向入境處提供其他共犯的資料,酌量減刑。海關去年九月,在羅湖管制站入境大堂截查被告,在他手持的紙袋,搜出二百多克K仔,市值二萬多元,在警誡下,他承認收取一百五十元替人帶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