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版權條例,訂明版權持有人,享有向公眾傳播作品的專有權利,任何人向公眾發佈侵權作品,包括電子傳送模式,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八年,法庭亦可因應情況,就侵權行為的民事訴訟判以額外損害賠償。修例亦建議,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只需對網上侵權行為,負上有限法律責任,當局稍後會制訂實務守則,列明對網上侵權行為應採取的行動。至於將鐳射唱片轉換成MP3格式,供私人或家居使用的行為,可獲豁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修例有助打擊網上侵權活動,亦便利網上學習,修例建議將於明日刊憲,六月十五日提交立法會首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