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版權條例,將現時只包括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及互聯網模式的涵蓋範圍,擴大至任何電子傳播模式,即串流及雲端技術等;侵權者若損害版權擁有人權利及作商業用途,會干犯刑事責任,最高刑罰為每件作品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四年。知識產權署表示,市民若將版權作品整個下載,事後再加以修飾或改動部份內容進行發佈,亦屬違法。草案又建議,網上論壇等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只要盡快移除懷疑侵權內容,則毋須為論壇上的侵權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修訂草案將於明日刊憲,本月十五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