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限被投訴住戶每日只可燒香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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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11-06-03 13:04 最後更新時間 2011-06-03 13:04
荔枝角荔灣花園一名女戶主因為不滿鄰居一家在家門外燒香造成滋擾,獲區域法院批出有條件的禁制令,規定鄰居每日只能用長十一厘米的環保香,在公共走廊燒香兩次,每次三十分鐘, 並要定期清理香爐,與及要賠償戶主七萬五千元。
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在判辭中指出,燒香的煙味令原訴人呼吸困難及頭痛,影響睡眠,帶來一定心理壓力。法庭尊重不同的宗教儀式,但如果儀式,特別是在多層大廈的公眾地方進行時,對鄰居造成滋擾,便應該被禁止。 原訴人指,燒香的煙積聚在走廊,影響初生嬰兒呼吸。向管理處多次投訴,被告都不肯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