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管理局表示,所有電訊服務營辦商,今個月開始落實由業界自訂的實務守則,其中由營辦商主動上門邀請而簽訂的合約,設有最少七日冷靜期;而透過電話邀約而簽的合約,服務供應商必須書面提供確認,合約條文要用更清晰字體表達;營辦商亦不能主動為客戶續約。不過,對於已提供服務,及客戶已收取禮品,冷靜期會自動取消。電訊營辦商會陸續將新標準合約送交電管局監察,是否符合電訊業務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