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社民連成員,被指在行政長官曾蔭權出席活動時,衝擊曾蔭權,被控擾亂公眾秩序的案件,控辯雙方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控方表示,兩人的行為本身已是非法,不能容許;無論他們是否屬於示威,背後目的是否為了社會公義,與罪名是否成立,都無關係。控方指,《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市民有表達自由,但強調,只有和平進行的示威,才會受法律保障。廿五歲的黃俊杰及廿二歲的黃浩銘,被控在三月,在科學館的廣場及入口,作出擾亂公眾秩序行為。曾蔭權在事件中,表示心口被撞,當晚到瑪麗醫院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