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聆訊外傭爭取居留權的司法覆核案,而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說,入稟人八六年來港,一直為同一僱主工作,零八年向入境處申請成為永久居民,但被拒絕,向登記審裁署上訴亦被駁回。李志喜指,入境處拒絕外傭申請居港權,只是一項政策,但《基本法》無清楚界定外傭的定義,而在回歸前,並無法例指明外傭在本港住滿七年,不符合申請永久居民的資格。李志喜說,入境條例不能凌駕於《基本法》,否則就是「妹仔大過主人婆」,入境條例及《基本法》不一致,法庭有責任作出裁決。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則認為,《基本法》廿四條訂明通常居留滿七年,不應從字面解讀,《基本法》已授權特區政府決定一個人是否符合通常居留七年的條件。而解讀《基本法》時,亦應同時考慮《基本法》的立法背景及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