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聆訊外傭爭取居留權的司法覆核案,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認為,《基本法》廿四條訂明的通常居留滿七年,不應從字面解讀,應同時考慮《基本法》的立法背景及原意,而《基本法》亦已授權特區政府決定一個人是否符合通常居留七年的條件。他又說,外傭來港,要遵守一系列條件,包括為指定僱主服務、住在僱主的居所、不可隨意轉換僱主、合約完結要返回原居地,及來港時不可帶同子女或配偶。彭力克說,有關條件是為了維持外傭同原居地的關連,因此外傭並不符合通常居港的定義。

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就說,入境處拒絕外傭申請居港權,只是一項政策,入境條例不能凌駕於《基本法》,否則就是「妹仔大過主人婆」,入境條例及《基本法》不一致,法庭有責任作出裁決。她又說,《基本法》無清楚界定外傭的定義,回歸前亦無法例指明外傭在本港住滿七年,不符合申請永久居民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