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康文署前職員,售賣演唱會門票期間,收受利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裁判官押後至下月六日判刑。三十五及三十八歲的被告,在康文署票務處工作,在零五至零九年,協助一名小食亭監督,預留及購買超過一千張演唱會門票,涉及約二十一萬元,兩人從中獲取多張演唱會門票、六千多元的信用咭現金回贈、及超過五十萬紅利積分,被廉政公署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