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過外交豁免釋法草案指香港法院不得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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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11-08-26 16:48 最後更新時間 2011-08-26 16:48
在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基本法》第十三及十九條,有關外交豁免權的釋法草案,香港要跟隨中央,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行「絕對豁免權」。草案指,國家豁免規則是屬於國家對外事務的外交範疇,中央政府有權決定中國的國家豁免規則。根據《基本法》,中央政府有權決定香港適用的國家豁免規則。草案又指,香港法院對中央政府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沒有管轄權,而香港法院有責任適用或實施中央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不得偏離。草案又提到,國家豁免規則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對外關係,及國際權利及義務,因此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是一種涉及外交的國家行為。香港在適用時,需要就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國家豁免的規則,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表示,今次釋法有利維護國家主權和形象,保證國家對外政策的一致性,可更好發展與外國友好關係,有利《基本法》的正確理解和貫徹實施,並且有利涉及的案件可順利解決,維護司法機關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