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裁定一名男子四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判監四年八個月。二十七歲被告,在零九年六月到去年一月期間,在本港開設四間公司及設立銀行戶口,其後將所有戶口相關物品,包括網上銀行保安裝置,以五千歐元賣給以色列的聯絡人。期間有大約六千九百萬港元的黑錢,由法國,德國等國家轉至本港,再轉匯到內地,以色列及匈牙利等六個國家。商業罪案調查科探員去年十二月拘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