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早審理一對菲律賓籍夫婦,申請居港權的司法覆核。兩人分別在八二及八五年來港做傭工,並育有三名子女,其中讀大專的大仔及中學的二女,居港滿七年,已取得居港權,兩夫婦早前向入境處申請核實永久居民身份被拒。代表兩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丈夫到2014年就居港滿七年,他太太06年不獲僱主續約,曾在港逾期居留,之後返回菲律賓十七個月。兩夫婦由首次入境至今,在港居住廿多年,一家人亦以香港為居住地,應被視為通常居港。政府代表律師就指,所有外傭要遵守僱傭合約條款才能留港,不應被視作永久居民,原訴人太太曾違反逗留條件,又一度離開香港,並非連續居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