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處說,根據區議會選舉規例,候選人須於提名表格內填報主要住址,亦即唯一或主要居住的地址。如果候選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可被罰款及監禁六個月。 一經定罪,候選人今後五年內,會喪失參選及當選資格。對於有傳媒指,數名今屆區議會候選人,申報寫字樓或地舖的地址為主要住址,選舉事務處不評論,但表示如接獲投訴,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需要時,會將個案轉交執法機關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