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法例,簡化及理順公司清盤程序,以及為陷入短期財政困難的公司,設立拯救程序,提供不予採取法律行動的暫止期,協助公司扭轉形勢;另外,如果公司無力償債,但負責人仍讓公司繼續營運,清盤人有權向法院申請,要求公司負責人負上法律責任,作出賠償或支付債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計劃明年底就立法建議諮詢公眾,預計2016年中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