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被判罰社會服務令
本地
發佈時間 2011-12-07 21:12 最後更新時間 2011-12-07 21:12
一名僱主,無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拖欠員工強積金供款,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是首名被判社會服務令的僱主。積金局期望今次判決可以加強阻嚇作用。案中的市場推廣公司負責人,聘用一名美容師後,並無在僱員入職後的六十日內,為她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又在她的入息中扣除百分之五,作為強積金僱員供款,但他從來無作出任何強積金供款,合共拖欠這名僱員五千六百多元。根據強積金條例,無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強積金的僱主,最高可被判罰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如果僱主從僱員的入息扣除強積金供款,而無向受託人供款,最高可被罰款四十五萬元及監禁四年。積金局表示,被檢控而定罪的違規僱主,由零六年的58人,增至去年的198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