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立法制約纏擾行為,將騷擾罪的最高罰則定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發言人表示,纏擾行為是指針對個別人的連串使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例如在不受歡迎情況下登門造訪;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訊;在街上尾隨受害人;或送贈受害人不想接受的禮物或古怪物件等。法改會的報告指,有關行為可能會干擾受害人的私隱和家庭生活,以致感到困擾或驚恐,甚至嚴重妨害身體或心理健康。發言人又指,如果有關行為是為防止罪行而做,或者屬於合理行為,可以作為免責辯護。法改會認為,沒有必要為新聞採訪活動另外提供免責辯護。